《电能质量管理办法(暂行)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,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,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电能质量管理的部门规章,聚焦电力系统频率偏差、电压偏差、谐波、三相电压不平衡等核心电能质量指标,对发电、输配电、用电各环节电气设备的设计、接入、运行、治理提出强制性要求,适用于境内所有电力生产企业、电网企业、电力用户及电气设备制造、运维单位,是规范电气设备运行、保障电网优质高效运行的专项重要法规,填补了我国电能质量精细化管理的制度空白。
办法明确电能质量管控遵循“标准指引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方针,实行“谁干扰、谁治理”原则,发电企业、电网企业、电力用户三方共同承担电能质量保障责任,电气设备作为影响电能质量的核心载体,是本办法的重点管控对象。办法规定,所有接入电网的电气设备,其运行参数必须符合国家电能质量标准,新(改、扩)建新能源场站、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电源、新型储能、高压直流输电、柔性输电等设备,在规划可研阶段必须开展电能质量评估,同步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与治理设备,严格执行“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验收、同时投运”的四同时原则,试运行6个月内持续开展监测,指标超标需立即采取治理措施,杜绝不合格设备并网运行。
针对用电环节电气设备,办法将非线性、不平衡、冲击性用电设备列为重点管控对象,这类设备易产生谐波、电压波动等问题,影响电网及周边用电设备正常运行。办法明确要求,此类干扰源用户接入电网前,必须完成电能质量评估,配置专用治理设备;运行期间需加强监测,发现电能质量超标主动整改,对不采取治理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,电网企业可拒绝接入或中止供电,整改完成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。同时,对数据中心、精密制造、医疗设备等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,要求其自行配置适配的电能质量控制设备,确保自身用电设备稳定运行,且不得影响公共电网电能质量,实现个性化用电需求与公共电网安全的双向平衡。
在监管与责任追究方面,办法构建了政府监管、企业履责、行业自律的监管体系,国家能源局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能质量监督检查,有权开展现场检查、调取设备运行数据、查阅相关文件,对违法违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,拒不整改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,联合惩戒。办法明确要求,电气设备制造企业需加强产品质量管控,确保设备电能质量特性符合国家标准,鼓励使用经检测认证的合格设备;电网企业需加强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监测,定期报送监测数据,协助督促责任方整改。这一法规的实施,直接倒逼电气设备行业升级技术,研发低干扰、高适配性设备,推动用户规范设备运行与治理,从设备层面解决电能质量痛点,保障电网稳定运行,保护各类用电设备安全,优化电力营商环境,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。
